今年年初,全區市場監管工作會議提出了牢牢把握“守住安全底線,聚焦民生關切,服務發展大局”三大目標,其中,“聚焦民生關切”這一目標的著力點和突破口就是開展衣食住行領域集中整治。為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切實讓老百姓吃得放心、穿得稱心、住得舒心、行得安心,從4月30日開始,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整合質量、消保、價監、執法、廣告、商標、專利、計量等職能,在全區范圍內開展了衣食住行領域專項整治,對該領域的痛點、堵點“開刀”,除弊治亂。截至目前,專項整治已取得階段性成效。
明確目標落實責任
把握重點領域推進落地實施
據介紹,專項整治突出抽檢不合格率高、媒體曝光多、舉報投訴多、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從快、從嚴查處各類違法行為,具體從以下四個方面開展整治工作:開展乳肉制品和農村牧區食品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開展兒童服裝、學生校服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開展房地產廣告和重點建材產品市場秩序專項整治,開展汽車銷售維修市場專項整治。
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局長白清元表示,開展衣食住行領域集中整治任務重、矛盾多、難度大、關注度高,全區各級市場監管部門必須緊扣工作目標,扭住整治重點,創新方式方法,扎實推動落實。通過開展專項整治工作,進一步提高社會認知,落實經營主體的市場主體責任,規范市場主體行為,維護市場良好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三級聯動持續推進
加強源頭追溯實現精準打擊
據介紹,此次集中整治涵蓋行業領域廣、商品類別多、違法行為復雜,涉及各級政府、多個部門的職責,必須強化協同聯動、形成工作合力。在開展專項整治過程中,我區市場監管部門統籌協調,精心組織,采取自治區、盟市、旗縣三級聯動,統一調度指揮的方式,加大執法辦案力度,從嚴從快查處違法行為。積極推進集中整治工作的落地實施。針對重點領域、重點地區、重點行業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深入分析,深挖嚴辦各類違法行為。對發現的違法行為輕微并能及時糾正的責令其改正,不予處罰;對嚴重違法行為的進行立案查處;對存在使用惡劣違法手段、多次違法、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件要嚴厲打擊,從嚴、從重處罰。
“此次專項整治從今年4月30日開始到12月1日結束,歷時7個月。在開展專項整治過程中,我們堅持‘打假’與‘扶優’并重,既要打擊假冒偽劣,也要培創一批守法經營、誠信經商的典型,在專項整治中,我們還將集中查辦一批大案要案、典型案件,堅決查處嚴重破壞市場秩序、嚴重危害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案件。”白清元說。
握指成拳強化整治
營造安全放心的消費環境
據介紹,專項整治工作方案下發后,各盟市市場監管部門組織了業務培訓,對開展此項工作需要把握的重點、難點等進行了詳細解讀,進一步明確了開展專項整治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和工作措施。各盟市市場監管部門在統一開展專項整治前都對轄區內四大領域生產經營主體進行了一次全面摸底,切實掌握了生產經營主體的基本情況。在按照“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進行抽查的情況下,對重點區域、重要工業產品進行了100%抽查檢查,通過組織自查、抽查和檢查摸清底數、建立檢查臺賬,有重點的開展了專項整治工作。
通過行之有效的措施,衣食住行領域專項整治按計劃、有步驟穩妥推進,取得階段性成效。全區市場監管系統共出動執法人員18.94萬人次,檢查經營主體10.87萬戶次,立案4516件,搗毀窩點87個,涉案貨值8514.41萬元,罰沒款金額3158.92萬元,辦結大要案4件,移送公安機關3件。其中,在衣領域:共檢查生產經營主體1.78萬戶,查辦案件301件,涉案金額113.43萬元,罰沒金額128.71萬元。在食領域:全區共檢查重點食品生產企業和生產加工小作坊4.89萬戶次、農村牧區食品經營商戶3854戶次、農村集體聚餐182餐次,檢查農貿便民市場384戶、大中型超市115戶,立案查處1482件,罰沒款1268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2件。在住領域:全區共檢查房地產企業1350戶,家居、建材市場740個,查處虛假廣告、無照經營、無證經營、違規收費、三無產品等案件228件,罰沒款328.63萬元,移送公安機關處理1件,向社會公布典型案例20件。在行領域:全區共檢查汽車4S店、汽車修理店、零配件經銷單位、停車場經營單位1.28萬戶,查處無中文標識配件、加價搭售、違規收取服務費、強制搭售、消費欺詐等案件202件,罰沒款291萬元。
“我們通過群眾的投訴舉報、網絡大數據監測、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巡查暗訪等方式,發現案件線索,組織執法辦案人員進行全面分析研判、分類管理、及時分辦,對掌握的重大違法案件線索及時組織專門力量集中查辦,確保問題線索得到有效處置。”自治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副局長、自治區知識產權局局長李東升介紹,“在整治中我們將對重點領域(如農村消費市場領域、服務領域消費維權)、重點行業(如食品安全、建筑材料、汽車配件等)涉嫌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深入分析,深挖嚴辦各類違法行為,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對存在使用惡劣違法手段、多次違法、社會影響很大的案件嚴厲打擊,從嚴、從重處罰。”